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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困难群众患结核病的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45850次

根据《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民政【2012】205号),现将困难群众患结核病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

1. 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城镇“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

二、医疗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结核病患者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住院救助不受病种限制。

七种重症结核病(1.血播肺结核;2.结核性脑膜炎;3.耐药结核病;4.糖尿病合并肺结核;5.艾滋病合并结核病;6.结核病合并药物不良反应;7.肺结核合并呼吸功能不全)可同时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分普通肺结核重症结核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采取及时审定、及时救助方式。

(一)普通肺结核

救助对象结核病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7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标准为6000元。对超出2-3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60-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2万元。

(二)重症结核病

七种重症结核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按60-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5万元。患重症结核病的救助对象,可以同时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按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50%的比例,年救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住院和门诊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年最高救助封顶线

四、住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医 疗救助在定点医院实施。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为结核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行即时救助。救助对象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必须 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重症疾病除外),不给予救助。

五、医疗救助程序

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一面的复印件、户主及患者本人的一面的复印件;3.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卡(职保卡或居保卡或农合卡)复印件;5.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6.医院结算时可按政策即时减免相关费用。

武汉市卫生局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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