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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保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6170次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4、职工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有多少?

答:职工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有31种。

 

5、职工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支付限额为24万元;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的支付限额为25000元;血友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支付限额为12000元;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4期及以上)、慢性重度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的支付限额为7000元;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癫痫的支付限额为5000元。

 

6、我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有多少?

答:我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有3种。分别是: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

 

7、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相比,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是否相同?

答: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相比,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病种名称和数量相同。

 

8、职工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是否设起付标准?

答:职工医保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不设起付标准。

 

9、如何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10、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6号)所列重症疾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4万元以上(不含24万)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4%;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24万元(含24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负担。

 

11、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是多少?

答: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赔付给每个被保险人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元(不包含10万元至24万元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分担支付的费用)。

 

12、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13、我市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医保制度范围外的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14、我市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15、我市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15万元。

 

16、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17、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18、我市居民医保的就医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普通居民和大学生分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就医。

 

19、我市职工和居民医保在我院是怎样的结算方式?

答:职工和居民医保我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职工和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

 

20、参保人员可以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吗?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个制度之间转换的,待遇无缝衔接,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和居民医保待遇。

 

21、我市大学生有关居民医保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高校科研院所的入校新生,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不再重复当年的普通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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